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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企业这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2019-06-26 15:01,更新:2010-01-01 00:00


  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除了上面这个Zui新发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税政策,还有其他的吗?”放心,都在下面了。

  这些企业

  也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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